深圳发布学校小卖部新规!谁能开,什么能卖、禁售这些……
为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,2019年教育部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(第45号令)。
该规定的第二十条强调,中小学、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、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,确有需要设置的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并避免售卖高盐、高糖及高脂食品。
那么
学校确实有设小卖部的需要怎么办?
到底哪些学校可以设置小卖部?
若学校设置了小卖部
又要如何管理?
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深圳市教育局
近日联合发布
关于规范学校食品小卖部
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一起来看看这个通知是怎么说的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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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教育局
关于规范学校食品
小卖部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通知
各区(大鹏新区、深汕特别合作区)市场监管、教育行政部门,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,市属公办幼儿园:
根据教育部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卫健委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》(第45号令)第二十条 “中小学、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、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,确有需要设置的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并避免售卖高盐、高糖及高脂食品”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校(本文指中小学、幼儿园,下同)内食品小卖部(含超市、便利店、自动食品售卖机等食品销售经营者,下同)管理,有效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,现就规范我市学校食品小卖部设置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:
向学生提供吃住、采用封闭或半封闭模式管理的学校,可根据需要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置食品小卖部。除此之外,全市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;确有需要设置的,须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;不符合上述原则已经设置的,要逐步退出。
学校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,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本校管理模式的有关证明材料(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收寄宿学生指标的文件等);
非寄宿制学校或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材料证明管理模式的,须提供设置食品小卖部的申请(格式参考附件),说明设置理由,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在申请中明确是否同意其设置食品小卖部。
(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参考模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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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严格落实主体责任。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(园长)负责制,校长(园长)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,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,切实强化校园食品小卖部食品安全管理。
(二)确保依法持证经营。学校食品小卖部需持“三证”(食品经营许可证、食品安全管理员证、健康证)经营,即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、食品安全管理员持资格证在岗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。
(三)明确可售卖品类清单。学校食品小卖部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、矿泉水、面包、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。有低温储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冷藏设施。不得将预包装食品拆封加工后售卖(如关东煮等)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,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、安全有保障。
需要大家注意的是
通知里规定的这三点
通知划重点!
这三项注意请记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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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点一
非寄宿学校
又确有需要设置食品小卖部的学校
须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
并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
重点二
学校食品小卖部原则上
只售卖纯净水、矿泉水、面包、牛奶等
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
不得售卖关东煮
重点三
通知出台前
非寄宿制学校已经设置小卖部的
要逐步退出!
这样的措施
既遵循国家宏观政策导向
有利于相关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严把关
加强对学校小卖部的监管
把控校园食品安全和质量
又因地制宜细化落地指引
没有对校园小卖部“一刀切”
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
满足青少年生长发育时期实际需求
真正地为群众办实事
校园食品安全关乎每个孩子
更关系到家庭和国家的未来
小编再一次提醒各位家长
及时提醒和监督孩子
健康饮食!健康生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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